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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茶未标营养成分表

某菊花茶产品外包装上载明了食品名称为富硒菊,企业认为菊花茶属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而在产品外包装上无包含硒含量在内的营养成分表。消费者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提起了十倍赔偿的起诉。

法院最终判定,该产品未在包装上标示成分含量,应属标签标示瑕疵,但菊花茶的每日食用量较小,对机体营养素的贡献较小,未标示硒营养成分的含量不影响食品的安全,也不足以对原告方购买造成误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对于原告方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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